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664號抗告人立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抗告人弘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抗告人同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抗告人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抗告人大桃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抗告人宗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抗告人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抗告人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抗告人統宇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原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44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中,訴請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與相對人乙○○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本金與利息,並願擔保宣告假執行。原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
21日以93年度保險字第144號判決命國華公司給付附表一所示本息予抗告人,並為假執行與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連帶給付上開金錢及假執行之聲請。抗告人於96年7月16日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規定,及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抗告人上訴之客觀利益仍為勝訴部分之金錢,抗告人自毋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原法院竟於96年8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附表二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不同意補繳,原法院旋於96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合併起訴,在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連帶債務金額;然債權人就連帶債務人分別獲得勝訴與敗訴判決時,債權人僅能針對敗訴部分上訴,是以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即應按照上訴聲明之價額計算。抗告人於原法院就國華公司獲得勝訴判決,關於相對人部分則受敗訴判決,抗告人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因而於第二審為訴訟資源之使用,其第二審裁判費自以上訴部分之價額為計算,抗告人竟將上訴部分價額與起訴價額混為一談,要求免納第二審裁判費,自非可採。至於相對人所舉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係關於核定假執行上訴價額所為闡釋,與核定連帶債務價額無涉,抗告人顯有誤會。從而,抗告人因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部分受敗訴判決而提起上訴,原法院據以裁定補正附表二第二審裁判費,嗣因抗告人未如期繳納而裁定駁回其上訴,均無不當。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立泰股份有限公司、弘聯股份有限公司、統宇車業有限公司部分,不得再抗告。
其餘抗告人部分,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于誠附表一:
┌──┬────┬─────────┬──────┬──────┐│編號│原告名稱│被告國華產險公司應│原告應供擔保│被告國華產險││││給付原告之金額及利│之金額│應供反擔保之││││息││金額│├──┼────┼─────────┼──────┼──────┤│1│立泰股份│605,000元及自94年│200,000元│605,000元│││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2│弘聯股份│550,000元及自94年│200,000元│550,000元│││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3│同葉股份│21,460,000元及自94│7,200,000元│21,460,000元│││有限公司│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4│竣偉車業│13,130,000元及自94│4,400,000元│13,130,000元│││股份有限│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公司│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5│大桃葉股│19,800,000元及自94│6,600,000元│19,800,000元│││份有限公│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司│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6│宗葉股份│7,615,000元及自94│2,500,000元│7,615,000元│││有限公司│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7│大鴻葉股│7,155,000元及自94│2,400,000元│7,155,000元│││份有限公│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司│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8│大聯葉股│7,275,000元及自94│2,400,000元│7,275,000元│││份有限公│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司│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9│統宇車業│520,000元及自94年│170,000元│520,000元│││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附表二:
┌──┬──────────┬───────┬─────┐│編號│上訴人名稱│上訴人之訴訟標│上訴人應繳││││的金(價)額│納之裁判費│├──┼──────────┼───────┼─────┤│1│立泰股份有限公司│605,000元│9,915元│├──┼──────────┼───────┼─────┤│2│弘聯股份有限公司│550,000元│8,925元│├──┼──────────┼───────┼─────┤│3│同葉股份有限公司│21,460,000元│301,272元│├──┼──────────┼───────┼─────┤│4│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13,130,000元│191,316元│├──┼──────────┼───────┼─────┤│5│大桃葉股份有限公司│19,800,000元│279,360元│├──┼──────────┼───────┼─────┤│6│宗葉股份有限公司│7,615,000元│114,657元│├──┼──────────┼───────┼─────┤│7│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7,155,000元│107,826元│├──┼──────────┼───────┼─────┤│8│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7,275,000元│109,608元│├──┼──────────┼───────┼─────┤│9│統宇車業有限公司│520,000元│8,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