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佩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10月1日│200,000元│0000000││││市保安宮 陳榮太 │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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