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新村3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上開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其欲送達予相對人之函文雖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然相對人最後住所係設於臺中縣○○鎮○○里○鄰○○街文昌新村33號,此有聲請人所陳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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