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發行之證券(債券)一張,因滅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債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9月15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青年日報刊登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編│發行公司│債券號碼│債券名稱│張數│金額│備考││號│││││(新台幣)││├─┼──────────┼───────┼─────────┼───┼─────┼───┤│1│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00000000000000│次順位金融債券│壹│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