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243號原告甲○○被告乙○○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經本院於9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1月11日持結婚證書二紙,向台南縣後壁鄉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兩造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爰提出結婚證書謄本一份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聲明請求⑴確認原告與被告婚姻無效,及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二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指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是若兩造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舉行公開儀式,亦即無結婚之事實,僅戶籍上為結婚之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依上開說明,自屬婚姻不成立之問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原告用語雖不精確,惟原告所爭執者,惟系爭婚姻不成立之事由存在,即屬確認婚姻關係成立與否之問題,參照前揭說明,原告請求之真意應係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結婚證書謄本一份及戶籍謄本一份為憑,核與證人即原告之兄吳津村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9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兩造結婚時,既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顯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其婚姻自屬不成立。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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