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
上 訴 人 偉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9,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