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80,000元,應繳
   裁判費6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8,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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