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宏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裕風采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3,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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