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宏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裕風采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3,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