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請人 郭兒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狀上並無聲請人之簽章,本院尚難認此聲請狀確為得就證券主張權利之聲請人本人所提出,故於民國102年1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2月15日對聲請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無正當理由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