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15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陳德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德源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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