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訴人即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93年訴字第3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3年12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4年1月1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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