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
一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4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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