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八社一字第一一五○一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八冊、第三二頁第四二九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十四條修正變更,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因涉及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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