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0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荷銀証券投資信託(│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02Z0000000000│1│1000││││股)公司│益憑証│││││├──┼─────────┼─────────────┼───────────┼─────┼──────┼────┤│002│荷銀証券投資信託(│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02Z0000000000│1│1000││││股)公司│益憑証│││││├──┼─────────┼─────────────┼───────────┼─────┼──────┼────┤│003│荷銀証券投資信託(│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02Z0000000000│1│1000││││股)公司│益憑証│││││├──┼─────────┼─────────────┼───────────┼─────┼──────┼────┤│004│荷銀証券投資信託(│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02Z0000000000│1│1000││││股)公司│益憑証│││││├──┼─────────┼─────────────┼───────────┼─────┼──────┼────┤│005│荷銀証券投資信託(│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02Z0000000000│1│1000││││股)公司│益憑証│││││├──┼─────────┼─────────────┼───────────┼─────┼──────┼────┤│006│滙豐中華証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受益憑証│00-0000000-0│1│1000││││託(股)公司││││││├──┼─────────┼─────────────┼───────────┼─────┼──────┼────┤│007│滙豐中華証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受益憑証│00-0000000-0│1│1000││││託(股)公司││││││├──┼─────────┼─────────────┼───────────┼─────┼──────┼────┤│008│滙豐中華証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受益憑証│00-0000000-0│1│1000││││託(股)公司││││││├──┼─────────┼─────────────┼───────────┼─────┼──────┼────┤│009│滙豐中華証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受益憑証│00-0000000-0│1│1000││││託(股)公司││││││├──┼─────────┼─────────────┼───────────┼─────┼──────┼────┤│010│滙豐中華証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受益憑証│00-0000000-0│1│1000││││託(股)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柯金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