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4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049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武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9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86年度裁字第39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定,即95年度裁字第995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所述各節,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顯係於本院裁定駁回後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秀美法官梁松雄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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