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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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抗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О一號
抗告人即自訴人甲○○男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乙○○○收發室右列抗告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著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收受原審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七號駁回上訴(上訴逾期)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始具狀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法官雷元結
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