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О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