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保險上更㈠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七二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㈢字第二五五號判決終結在案,該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八六至八八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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