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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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女右二人共同代理人辛○○律師
張廼良 律師 余健生 律師被告庚○○男五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壬○○男五
乙○○男五戊○○男六丁○○男四丙○○男五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穗昌 律師被告己○○男六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燦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