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三六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慶隆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