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原告甲○○原名陳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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