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吳月英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