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 游惠芬 上列聲請人游惠芬因與相對人 劉炎龍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游惠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有無於存續期間內所生之擔保借款,如有,其清償日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之文件。又本件所提本票之票款債務是否有約定於擔保範圍內,如有請提出其依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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