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吉雄 上列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楊曜州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同段39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他項權利各項資料均揭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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