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姿涵
送達代收人  王琛博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淑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阮金紅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金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
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8年1月31日、2月22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均未補正,此亦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
,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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