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李睿迪
相 對 人 阮海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惟依其聲
請狀及提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應僅得聲請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其聲請已與法有違,而相對人收受繕本後亦未同意
進行調解,本件依前述情形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