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4號
追加原告 張明輝
被 告 張信夫
上列追加原告因原告祭祀公業 張逢進 與被告張信夫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請求追加為原告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之訴
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追加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可知僅提起原訴之原
告,得為訴之追加(含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之追加
)。
二、查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與被告張信夫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此部分因起訴不合程式,另據本院裁定駁回),追加
原告張明輝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以其自己名義具狀追加自
己為原告,並追加備位之訴。惟查,張明輝並非本件原訴之
原告,自不得為訴之追加,其請求追加自己為原告,並追加
備位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