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傅槐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香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9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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