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佘黃月娥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徐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家中有病人,不宜至鈞院應訴開庭
,爰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固有明文。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
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
規定之適用。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
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所明定。又所
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
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徐林麗卿主張聲請人佘黃月娥於民國10
4年11月27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連同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劉明德 」之成年男子
,嗣該「劉明德」男子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聲請人
佘黃月娥上開帳戶及門號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詐騙集團成員先於報紙刊登有關香港馬
會彩券局可告知彩券名牌之不實訊息,相對人徐林麗卿瀏覽
後遂撥打電話與之聯絡,嗣即遭詐騙集團成員陸續佯以彩券
機器需要保證金才可使用等理由要求相對人匯款,致相對人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匯款10次共
計新臺幣(下同)363,300元至聲請人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相對人徐林麗卿察覺有異
,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聲
請人應賠償上開金額等情。而本件相對人係於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雙和分行(新北市○○區○○路○○○號)匯款,此有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在卷可佐,是相對人損害之結
果係發生於新北市中和區,揆諸上開法文,本院非無管轄權
。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法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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