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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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31號
原 告 陳麗香
張健淵
被 告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因被告怠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未
於行前說明會時,向原告報告未取得入藏證乙事,原告2人
因而受有之工作損失具體數額及相關證明,並將繕本自行以
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