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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