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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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3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蕭義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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