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992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李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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