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992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李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992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李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