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八號
原告丁○○○
林瓊紅 林玟杏 林季娟 乙○○ 林敏慧 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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