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5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
洪千琪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戊○○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8日持本院75年度執字第14619號債權憑證,及於93年10月25日持本院75年度執字第11659號債權憑證,聲請本院對於被告及訴外人 林季娟 、乙○○、 林瓊紅 、 林玟杏 、 林敏慧 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時,本院75年度執字第14619號債權憑證及75年度執字第11659號債權憑證上所示債權之金額究賸若干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