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5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
洪千琪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