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司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甲○○即天威齒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天威齒輪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經天威齒輪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經陳報就任及聲請延展清算程序,惟因聲請人尚有強制執行事件未執行完畢仍未能於六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六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