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丙○○
庚○○辛○○戊○○己○○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複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
邱芬凌 律師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內容缺漏,補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陳松檀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