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4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43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楊順宏
被   告  彭美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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