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銘証李明岩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添助 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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