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黃銓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妍伶 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