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
一、本件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造訴訟代理人到庭。
二、通知兩造於文到十日內就附表所示不爭事實及爭議部分整理爭點提出準備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並以繕本或影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附表不爭之事實部分:
爭議部分:
㈠事實上之爭點:
㈡法律上之爭點:
㈢各種證據上之爭點:
㈣其他各種攻擊或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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