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 雍睦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景琪 訴訟代理人 虞彪 律師
張和怡 律師複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上訴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一一樓法定代理人 許雲霞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住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蔡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