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辛○○相對人乙00000000.相對人丁00000000.相對人甲00000000.相對人丙00000000.相對人庚00000000.相對人戊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被繼承人 徐明發 提供擔保為相對人乙0000000000向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貸款用以興建國民住宅,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相對人乙0000000000於民國77年5月23日提供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其契約債務之清償,(嗣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此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相對人乙0000000000於民國77年7月21日起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獲貸①400,00
0元、②100,000元,約定自①民國77年7月21日至民國92年7月21日止、②78年4月18日起至民國92年7月21日止,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屆清償期,相對人乙0000000000尚積欠本金200,734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嗣被繼承人徐明發死亡上開土地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等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牡丹│東源││1426│建│0│1│27│全部│所有權人徐│││││││││││││明發│└──┴───┴────┴──┴──┴───┴─┴──┴──┴────┴───┴─────┘┌──────────────────────────────────────────────────────────┐│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6│屏東縣○○鄉○○○○段○○○○○號│鋼筋混凝土│1樓38.64、2樓38.51、3││全部│所有權人 徐美玲 ││││丹路141號││造、三層樓│樓38.51合計115.6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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