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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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敏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O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著│有││台│52│台│9││││││作執│期││中│85│中│上2││││││權更│徒│3底│地│偵44│高│訴5│8│同│上│92││法3│刑│至│檢│72│分│1││││││0│一│間││12│院│││││││1│年│││││││││││1│六│││││││││││號│月││││││││││├──┼──┼────┼──┼─────┼─┼───┼────┼─┼───┼────┤│偽│有││台│4│台│5││最││││造執│期││中│7│中│上4││高│台2│││文4│徒│至│地│偵3│高│訴2││法│上0│22││書3│刑│2│檢│4│分│2││院│7│││6│三│││2│院│││││││1│月│││││││││││號│││││││││││└──┴──┴────┴──┴─────┴─┴───┴────┴─┴───┴────┘
(受刑人傳喚中)O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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