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麗華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坐落於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所示之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並將尚未列為被告之其餘共有人追加為被告,如其中有共有人已死亡,應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甲○○與其他繼承人就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惟原告於起訴狀中,並未表明所有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址。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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