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聲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高仲 壓送工程行即 詹福來

代理人 鍾易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690號不當得利事件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一案,因證人 蘇宥威 於111年12月6日之證述,與筆錄所載疑略有差異,

  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690號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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