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辛○○
庚○○
丙○○
戊○○
己○○丁○○○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江翠萍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