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期間x每月應給付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一銀元折合新台幣三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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