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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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訊問後,被告坦承連續搶奪及以搶得提款卡領款等犯行,核與被人 林瑞雲 等人之指訴相符,並有贓物領據及照片可資佐證,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搶奪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案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甲○○後,本院認上述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併於當庭諭知被告自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